根据澳门公司法的规定,澳门公司不可以为他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即便是子公司亦不可.但若子公司破产将损害母公司的利益,则视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提供担保.
一、公司之能力,包括为实现其宗旨属必需、有利或适当之权利及义务;但法律所规定及因法人性质而衍生之例外,不在此限。
二、按时节习惯及公司本身之条件可视为惯常之慷慨送赠,不违背公司之宗旨。
三、禁止公司为他人之债务提供人或物之担保;但公司行政管理机关以说明理由之书面声明,表示公司对该债务有利害关系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