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其他相关材料。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